閩工信法規〔2020〕118號
各設區市工信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發局:
現將修訂后的《福建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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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認定管理,引導中小企業走“專精特新”發展道路,推動形成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單項冠軍、“瞪羚”“獨角獸”企業、上市企業梯次發展的良好格局,結合我省中小企業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是指專注于細分市場,創新能力強、市場占有率高、掌握關鍵核心技術、管理水平較高、質量效益優、發展潛力大的中小企業。
第三條 省工信廳按照公開、公平、公正、自愿申報的原則,開展福建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入庫培育、認定管理、示范推廣工作。各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工信部門負責做好轄區內福建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推薦申報和跟蹤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四條 申報福建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且不存在限制條件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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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我省登記注冊并連續經營三年以上(含),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先進制造業中小企業,具有良好發展前景和較好的經濟、社會效益。
2.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上(含),近兩年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增速不低于10%并保持盈利。
3.專業化程度。企業從事特定細分市場時間達到3年及以上,主導產品銷售收入占本企業營業收入的60%以上,主導產品享有較高知名度,且細分市場占有率處于全國前10位或全省前3位。
4.創新能力。企業設立研發機構,近2年企業研發經費支出占營業收入比重超過3%,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至少獲得1項與主要產品相關的發明專利,或5項及以上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或近3年企業主持或者參與制(修)訂至少1項相關業務領域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團體標準。
5.經營管理。企業采用先進的管理方式,有完整的精細化管理方案,取得相關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至少1項以上,擁有自主品牌。
?。ǘ┫拗茥l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不得認定為福建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1.在申報材料中提供虛假信息;
2.不符合國家和省級產業政策導向;
3.至申報截止日2年內發生過安全、質量、環境污染事故,受到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4.至申報截止日2年內有偷稅、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被列入失信記錄等行為。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五條 申報企業可以通過“福企網”申請列入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培育庫,填報企業相關信息,并向所屬設區市工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ㄊ 皩>匦隆敝行∑髽I認定申報書(附件);
?。ǘ┢髽I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ㄈ┳糇C材料及相關證書復印件:1.申報企業與大企業、大項目或龍頭企業簽訂的關鍵零部件、元器件等配套產品協議,主導產品在國內或省內細分市場地位說明材料;2.從事研發創新人員和企業職工名冊及社保繳費記錄、知識產權證書復印件或主持、參與制(修)訂相關標準文本、企業設立研發機構佐證材料;3.企業精細化管理方案、信息化應用水平佐證材料、相關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材料、企業實施品牌戰略及擁有自主品牌情況說明材料等。
第六條 各設區市工信部門收到轄區內企業提交的申報材料后,根據本辦法和申報工作通知進行初審,并對申報限制事項進行排查,提出推薦名單行文上報省工信廳。
第七條 省工信廳按規定程序對各設區市推薦上報的企業進行審核,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開展專項審計,提出擬認定企業名單并公示5個工作日。
公示有異議的,由省工信廳組織相關設區市工信部門進行核查,經核實異議成立的,取消當事企業申報資格;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省工信廳公布名單,授予福建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稱號,并按有關文件規定享受省級財政資金獎勵,且可同時享受其他省級資金補助。
第四章 管理與扶持
第八條 省工信廳對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實行動態管理,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認定條件每三年復核一次。對復核合格的企業,繼續保留福建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稱號;對復核不合格或未參與復核的企業,取消福建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稱號。
第九條 申報企業須如實填報、提供申報材料,真實反應企業實際情況;如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經調查屬實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處理,全額追回獎勵資金,并由省工信廳取消其認定資格,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報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第十條 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發生重大違法違規事件,且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省工信廳將取消其福建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稱號。
第十一條 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事項后,企業應在30日內向所屬設區市工信部門報告,由設區市工信部門向省工信廳申請辦理更名等手續。逾期不報的,視為自動放棄福建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稱號。
第十二條 福建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列入全省中小企業運行監測體系,須按要求定期報送企業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各級工信部門整合相關公共服務資源,對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培育入庫企業、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在政策申報、融資支持、管理提升、技術創新、市場開拓等方面予以支持。在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中,擇優推薦申報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
各級工信部門應積極推廣福建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好經驗、好做法,充分發揮示范帶動作用,形成輻射效應。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工信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陡=ㄊ 皩>匦隆敝行∑髽I認定管理暫行辦法》(閩經信中小〔2017〕113號)同時廢止。
附件:福建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申報書
相關附件:
附件:福建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申報書.doc